• 穆政办发〔2015〕6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穆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管理办法的通知
  • 穆政办发〔2015〕6号
  • 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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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政办发〔2015〕6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穆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05-23 来源: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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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穆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穆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办发[2014]2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安置房购买行为,依据我市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购买”是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为棚户区征迁户购买安置房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责任部门”是指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是指我市政府指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

本办法所称“购买对象”是指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选定的,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待售商品房和存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房和开发企业代建等房源。

第三条我市2015-2020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安置房购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四条安置房购买工作应充分尊重被安置居民意愿,先确定购买对象范围,再审慎、合理确定购买价格,最终由被安置居民自愿选择。

第五条责任部门应事先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配套、物业、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体现棚户区改造工作民生特征。

第六条各工作环节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购买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

第七条市政府需组织召开市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相关事项,严格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第八条购买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二)满足我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

(三)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

(四)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五)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九条购买对象对应的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

(三)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四)具有承担质量保修时间、范围的执行能力。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安置房购买工作由我市棚户区改造专项推进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安置房购买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核后组织安置房购买。方案应包括:

(一)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

(二)购买对象确定程序;

(三)购买价格限定范围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安置房购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方式由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安置房购买对象确定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照采购办审批方式组织开展。具体方式包括:

(一)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二)非招标方式

1、竞争性谈判

2、询价

3、单一来源

第十二条确定购买对象后,各责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与中标的开发企业进行谈判,在购买价格低于所在区域近半年普通商品住宅销售均价的基础上,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购买价格。责任部门将购买对象和购买价格确定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审议责任部门上报的购买对象和购买价格确定情况,并出具会议纪要明确审议事项。

第十四条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购买确认文件,购买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购买协议,协议应对一下事项作出约定;购买对象、房屋户型、购买价格、房屋标准、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安排等。

第十五条被安置居民在确定的购买对象范围内,按照征收方案或货币购买方案规定的程序,选择房源并签订购买合同。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按照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买协议拨付购房款并严格控制拨付进度,确保居民及时妥善安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棚改工作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对安置房购买涉及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责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穆棱市棚户区改造专项推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来源:住建局

撰稿:住建局

校对:住建局

一审:住建局

二审:住建局

三审: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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