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志玉,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兴源镇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丢失。产权证号:/,面积:65.21㎡,用途:住宅,权利性质:批准拨用。土地证编号:14-116,用途:住宅用地,面积:174.65㎡。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穆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1月2日
申请人:康志玉,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兴源镇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丢失。产权证号:/,面积:65.21㎡,用途:住宅,权利性质:批准拨用。土地证编号:14-116,用途:住宅用地,面积:174.65㎡。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穆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1月2日
来源:穆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撰稿:王春阳
校对:王迪
一审:王春阳
二审:韩瑜
三审:邓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