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fj/2024-00016
  • 穆政办发〔2014〕19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穆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 现行有效

穆政办发〔2014〕19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穆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10-31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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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政办发〔2014〕19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穆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穆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穆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黑龙江省穆棱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一个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并可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六条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市、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

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

第七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以自有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房产归属的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发票等证明文件以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以租赁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第八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凡属进入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创业基地的,可将园区、开发区、创业基地管委会等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文件;属于事业单位、学校和铁路、森工、农垦等系统的房产,由相关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属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房产,可由企业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其他无产权证的,属于城镇房屋的可由房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房产住宅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属于农村房屋的,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

第九条市场主体租赁宾馆、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宾馆、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市场开办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已列入被征收范围但仍在使用中的房屋,一般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对不影响征收的,经当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不得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在登记时作出承诺。

第十三条下列行业区域限制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厅、游戏厅等影响学生学习和居民生活环境的行业,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幼儿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

2、殡葬用品商店不得在城镇主要街道和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立,应当远离中小学校园(幼儿园)。

3、机动车辆修理部、黑白铁加工部、配货站、塑钢窗加工部等行业易占道加工经营的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不得在城镇主要街道、居民小区内及影响交通的地方设立。

4、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经营主体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主体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远离中小学校园(幼儿园)、居民区和重要建筑物等。

5、废品收购站、回收公司、有异味、刺激性气味涂抹服务等行业具有噪音和空气污染的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远离居民小区和中小学校园(幼儿园)。

6、大型车辆维修厂、物流园、再生利用公司等行业的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远离主城区。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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