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czj/2022-00012
- 分 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穆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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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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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 现行有效
- 名 称: 穆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清单
穆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清单
2022-03-24 穆棱市财政局
序号 | 财政补贴资金名称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条件 | 主管部门 | 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
1 | 大豆、玉米、水稻生产者补贴 | 黑财经(2020)57号、黑财经(2020)58号 | 大豆、玉米、水稻种植者 | 2021年大豆248元/亩;玉米68元/亩;水稻133元/亩。 | 种植面积 | 农业农村局、统计局 | 0453-3132795 |
2 |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贫困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 黑财际金函2019年16号和28号 | 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 | 大豆3.20元/亩;玉米3.0元/亩;水稻3.0元/亩;能繁母猪18元/头;育肥猪9.6元/头 | 投保大豆、玉米、水稻、能繁母猪和育肥猪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 | 市农业农村局 | 0453-3182552 |
3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0]5号) | 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四类特困非寄宿生 | 寄宿生:小学1000元/人/年;初中1250元/人/年;特教学生1750/人/年。 非寄宿生:小学500元/人/年;初中625元/人/年; 特教学生1750/人/年。 |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教育体育局 | 0453-3129828 |
4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0]5号) | 普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000-3000元/人/年(分2-3档) |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教育体育局 | 0453-3129828 |
5 | 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 | 《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0]5号) | 中职阶段高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000-3000元/人/年(分2-3档) |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教育体育局 | 0453-3129828 |
6 |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 | 《关于统一规范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食堂用餐标准发放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的通知》(黑教联〔2016〕21号) |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和低保家庭寄宿生 | 小学:300元/人/年;初中:350元/人/年;高中:400元/人/年; | 经学校认定的建档立卡和低保家庭学生 | 教育体育局 | 0453-3129828 |
7 | 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 | 经省移民办审核确认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员 | 600元/人/年 | 经省移民办审核确认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员 | 移民办 | 0453-3138913 |
8 | 住房租赁补贴专项资金 | 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省政府1号令) | 城镇低保家庭 | 1人家庭租赁房补贴每平方8元(即每人15平方米×8元×3个月=360元);二人以上家庭租赁补贴每平方米5元(即每人15平方米×5元×3个月=225元) | 八面通城镇低保无住房家庭 | 住房保障中心 | 0453-3121670 |
9 |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66号) | 退耕还林农户 | 90元/亩、年 |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是指用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999-2006年)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的现金补助。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 林业和草原局 | 13836325544 |
10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6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农)【2021】109号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包括国有农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职工。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 56.7245/亩 | 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 | 财政局 | 0453-3123515、13763624957 |
11 | 离岗退养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 穆政办规【2019】5号 | 符合政策条件的离岗退养乡村医生 | 3600元/人/年 | 依据政策相关条件 | 卫生健康局 | 0453-3135785 |
12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40号) |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 | 城市低保标准60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4395元/人年;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17736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12420元/人年。 | 符合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办法 | 民政局 | 0453-8151912 |
13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7号 |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条件: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民政局 | 0453-8151970 |
14 |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 | 凡具有我市户籍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 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200元。 | 凡具有我市户籍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 民政局 | 0453-8151970 |
15 | 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号 | 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均享受失能补贴。 | 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 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均享受失能补贴。 | 民政局 | 0453-8151970 |
16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黑民福[2011]54号 | 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 1150元 | 孤儿 | 民政局 | 0453-8153533 |
17 | 孤儿助学金 | 民办发[2019]24号18周岁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 | 10000元 | 孤儿 | 民政局 | 0453-8153533 | |
18 | 就业补助资金(公益性岗位补助) |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 |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 | 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和“彩虹工程”大学生补贴标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432号)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调整。 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1450元/月。 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和“彩虹工程大学”标准:1944元/月。 |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453-3181223 |
19 | 就业补助资金(社会保险补助) |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 | 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省拨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对2018年底享受补贴未到期人员和应享受补贴未发放人员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执行到期满。 | 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属于定额补贴。 养老保险补贴标准:183元/月 医疗保险补贴标准:100元/月 |
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453-3181223 |
20 | 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 |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 | 对建档立卡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期间,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 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属于定额补贴。 补贴标准:25元/天 |
有劳动能力和有劳动意愿的人员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453-3181223 |
21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 | C级危房补助14000元,D级危房改造补助28000元。 | 补贴对象住房符合C级D级条件 | 住建局 | 13351637580 |
22 | 种养补贴项目 | 黑扶办联[2020]2号 黑扶办联[2020]5号 |
主动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的贫困户 | 2021年尚未确定 | 贫困户在疫情期间自主经营产生困难的生产项目(不含就业)所购置的生产资料进行补助 | 乡村振兴局 | 0453-3123005 |
23 | 外出务工补贴项目 | 《全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指南》 |
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 | 省内务工每人500元,省外每人1000元 | 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生活补助 | 乡村振兴局 | 0453-3123005 |
24 | 巩固脱贫车间合作社等 带贫补贴项目 |
《全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指南》 | 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等 | 补贴标准为每吸纳1名脱贫人口就业给予一次性 1000元奖励补贴 |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 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 |
乡村振兴局 | 0453-3123005 |
25 | 雨露计划 | 黑扶办发〔2021〕3号 |
补助对象建档立卡脱贫户子女,在中高职、大专上学学生 | 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 分春季、秋季两个学期进行补助 |
中高职、大专在校生,并且是建档立卡脱贫户。 | 乡村振兴局 | 0453-3123005 |
26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财政部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61号) | 实际种粮农民,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11元/亩 | 实际种植三大作物合法种植面积(玉米、大豆、稻谷) | 市财政局 | 0453-3123515、13763624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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