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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绥阳镇浩磊砂石经销处“7.14”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12-02        文章来源:        浏览:

2020年7月14日0时许,东宁市绥阳镇浩磊砂石经销处雇佣的个体户司机卢振驾驶自有的解放牌挂车(黑MD9517)运输碎石,在下城子车站货场卸货过程中被车载的碎石滑落掩埋。14日6时50分许,另一到货场拉碎石的货车司机发现该情况并通知了相关人员到现场,经确认卢振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市政府授权,7月18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穆棱市公安局、牡丹江铁路公安处有关人员组成市政府“7·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委托牡丹江同大安全卫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及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卢振,男,汉族,穆棱市福禄乡高峰村村民,身份证号码2310*************,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关联单位情况

1.东宁市绥阳镇浩磊沙石经销处

该单位成立于2019年5月24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史磊 ,经营范围:沙石销售 (不含开采)、矿粉、粉煤灰、五金建材、电料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项目)组成形式:个体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12月10日,经营场所:东宁市绥阳镇正阳街林业广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024MAIBDJ3QY

2.黑龙江省绥化市远鹏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该单位成立于2017年10月27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军;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链运输);普通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自备机组);普通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货物运输;货物专用 运输;货运代理服务;空车配货及装卸;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装卸、搬运服务;汽车服务、汽车经济服务、 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不含汽车贷款);保险兼业代理服务;汽车销售、维修;汽车配件、钢圈、轮胎经销;汽车租赁;道路救援服务;挂车销售;挂车车厢制造、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壹拾万圆整;营业期限;2017年10月至2037年10月26日;住所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91231200MAIATDA484。

涉事车辆黑MD9517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绥化市远鹏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调查,绥化市远鹏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与卢振签订车辆买卖协议, 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3.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车务段下城子车站。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14日0时许,东宁市绥阳镇浩磊砂石经销处雇佣的司机卢振驾驶自有的解放牌挂车(黑MD9517)运输碎石,在下城子车站货场卸货过程中被车载的碎石滑落掩埋。14日6时50分许,另一到货场拉碎石的货车司机发现该情况并通知了相关人员到现场,经确认卢振已经死亡。

死亡原因:经法医鉴定,第七、八胸椎粉碎性骨折、窒息死亡。

(二)善后处理情况

卢振尸体已在穆棱市殡仪馆火化。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卢振卸碎石时,在活塞杆完全伸出的情况下,违章冒险进入卸料的车箱左侧,被前侧车厢门和倾泻的碎石打击掩埋,是造成该起死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相关事故关联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东宁市绥阳镇浩磊砂石经销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雇佣卢振等人的车辆运输碎石,没有签订书面的安全管理协议,也没有签订运输合同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只是口头约定运输费用。

2.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车务段下城子车站对开放式的八道货场疏于管理,未书面告知货主备货时间及安全注意事项。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东宁市绥阳镇浩磊砂石经销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雇佣卢振等人的车辆运输碎石没有签订书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没有签订运输合同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卢振,做为东宁市绥阳镇浩磊砂石经销处雇佣的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卸车时在活塞杆完全伸出的情况下,违章冒险进入卸料的车箱一侧,被车上滑落的碎石打击掩埋,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责任。

2.史磊,东宁市绥阳镇浩磊砂石经销处经营者,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不到位。没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雇佣卢振等人的车辆运输碎石没有签订书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签订运输合同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暴露出东宁市绥阳镇浩磊砂石经销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惨痛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东宁市绥阳镇浩磊砂石经销处,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与被雇佣车辆驾驶员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对被雇佣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

(二)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车务段下城子车站要加强对开放式的八道货场安全管理工作,要书面告知货主备货时间及安全注意事项,在非备货时间运输车辆及人员严禁进入货场。同时要认真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举一反三, 警钟长鸣,坚决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穆棱市政府“7.14”事故调查组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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