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gaj/2021-00027
- 分 类: 公安
- 发布机构: 穆棱市公安局
- 文 号:
- 发文日期: 2020-04-09
- 主题词:
- 时效: 现行有效
- 名 称: 责令接受社区戒毒
责令接受社区戒毒
2020-04-09 穆棱市公安局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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