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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aj/2021-00019
  • 分 类:  公安
  • 发布机构:  穆棱市公安局
  • 文 号: 
  • 发文日期:  2020-04-20
  • 主题词: 
  • 时效: 现行有效
  • 名 称:  扣留机动车  
扣留机动车
2020-04-20  穆棱市公安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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