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gaj/2021-00014
- 分 类: 公安
- 发布机构: 穆棱市公安局
- 文 号:
- 发文日期: 2020-04-14
- 主题词:
- 时效: 现行有效
- 名 称: 限制活动范围
限制活动范围
2020-04-14 穆棱市公安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