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国务院扶贫办等七个部门《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65号)和黑龙江省扶贫办、财政厅、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七部门《黑龙江省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推进方案》(哈银发[2016]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包括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种用于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
二、风险补偿金补偿的对象为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产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种养大户(以申请的贷款审批表为准)。
三、风险补偿金补偿的来源由市财政专项投入用于风险补偿的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存入专用账户产生的收益构成。
四、市扶贫办、财政局、金融办负责风险补偿金具体管理工作,接受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五、市扶贫办、财政局、金融办在合作金融单位开设专户,并将风险补偿金存入专户。风险补偿金由开展合作的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公告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六、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在扶贫小额贷款未全部清偿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风险补偿金。
七、贷款到期时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合作银行在贷款到期前30天进行2次有效催收。对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的,合作金融机构可在贷款逾期10日后启动风险补偿机制(以申请风险补偿金审批表为准),风险补偿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照风险补偿金市政府和主办行的分担比例原则上为5:5。光伏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市政府和主办行的分担比例原则上为8:2。30日内风险补偿到位。贷款代偿后向市扶贫办提交借款合同、贷款凭证、利息清单、逾期催收通知书、代偿收据等资料。
八、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涉及的坏账损失由风险补偿金承担。
1、因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差额部分;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无能力偿还的;当年无能力偿还经延期依然无法偿还的;
3、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要进行补偿的。
九、风险补偿金使用后,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保密,以免引起不讲信用的连锁反应。对风险补偿金已经实施补偿的贷款户,应保留进一步追诉权。扶贫办、各相关乡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等单位,与合作银行共同负责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金代偿的部分按比例归还财政和合作的金融机构。市金融局、扶贫办定期对逾期贷款本息追索回收工作进行全面核查。
十、扶贫小额贷款的风险防范工作由合作的金融机构、市扶贫办、各乡镇政府、村委会承担贷款手续真实性和损失责任。贫困户贷款当年风险补偿金损失超过10%,将停止此项业务。
十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与合作金融经营机构协商,依据本办法签订扶贫小额信贷合作协议,约定相关内容。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