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扶组办联字〔2015〕6号)、《省民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族发〔2015〕43号)、《省民委省财政厅关于对<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的通知》(黑族发〔2016〕17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7〕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精准发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项目管理部门扶贫办、民族宗教事务局、林业局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核算、项目监督、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汇总编制全市脱贫攻坚五年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指导乡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并进行审查报批等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第七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和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等。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特色种养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业和电商扶贫等特色优势增收产业,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参加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特色优势增收产业作为重点投向。具体包括:两牛一猪、羊、禽类、狐貉等养殖,果蔬、食用菌、中药材、杂粮杂豆、饲草等种植和加工。
2、支持扶贫对象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危房改造、田间道路、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3、支持扶贫对象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及稳定转移就业人员人身保险补助,提高就业和生产能力。
4、支持扶贫对象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和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或担保等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
第九条不得用于建设下列项目:
1、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2、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4、已经列入行业部门规划或行业部门有投资的项目。
以下项目不再列入扶持范围:
1、由交通部门负责的村外路和即将由交通部门建设的村内路、通屯路。
2、已列入和即将列入水利部门建设计划和规划的贫困村安全饮用水和小农水项目,农田基本建设项目。
3、由教育部门负责的校舍更新、维修项目。
4、由组织和文化等部门负责的村委会办公用房、村民文化活动室、休闲广场。
5、应由其他部门解决的安装路灯、栅栏、改厕等公用事业项目。
6、各类工业园区建设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乡(镇)、村应予以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负责人、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受益人口、建设期限等。
第十二条市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程序。
(一)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商品、劳务供应者或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供货时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施工安全和违约责任等。
(二)财政扶贫资金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理;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乡(镇)、村和主管部门成立项目实施监督小组,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督。
(三)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一经批复,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和建设内容、规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按照村提出申请、乡镇审核、市政府审批、省市备案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乡镇对完工项目初验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请县级验收,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验收后,乡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明确产权和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探索财政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增加贫困对象收入。
第十五条 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中的规划设计、招投标(采购)及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监理、验收、决算审计等各类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归档。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报的用款申请,按工程形象进度,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以集中支付方式分批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和商品、劳务供应商。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要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核算,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它不符合使用规定的支出。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应在扶贫项目总投资中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拨付。出现质量问题,由原建设单位维修,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财政、扶贫办、民族宗教事务局、林业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项目操作程序、加快项目施工和资金支付进度等,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对滞留1年以上没有使用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收回另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缴资金,同时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扶贫办、民族宗教事务局、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