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穆棱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及为流动摊贩提供经营场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听劝告,非法燃放“孔明灯”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对因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穆棱市安全委员会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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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穆安办发[2019]49号关于认真做好孔明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1).doc】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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