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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穆棱市公安局关于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7-16        文章来源:穆棱市公安局        浏览:

为推动全市非法枪爆物品清缴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广泛发动人民群众踊跃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以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落实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对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相关线索查证属实的,进行奖励。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主动上缴突出的四类重点人员:(1)有拥枪习俗和过去以狩猎为生的人员;(2)曾配发过枪支的守护押运人员、民兵、养蚕人员及曾配备民用枪支的企业和人员;(3)狩猎爱好者、军械枪迷、有过玩枪经历的党政干部(包括离退休人员)和企业业主,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嫌疑的人员;(4)曾经喜好或有接触枪支弹药经历的公职人员(特别是80年以前出生的人员),包括退休的公职人员。

四、主动上交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射击运动枪,属于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免除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每上交一支枪支奖劢人民币3千元;

主动上交麻醉注射枪、气枪等各类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属于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免除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每上交一支枪支奖劢人民币2千元;

主动上交经鉴定构成枪支的其它非制式枪支,属于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免除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每上交一支枪支奖劢人民币1千元。

五、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或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件,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六、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或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案件,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七、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犯罪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等各类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和经鉴定构成枪支的其它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九、凡提供相关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按本通告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或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十、群众可以直接到属地公安机关举报或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453—3186355(工作日8:30-17:00)

24小时举报电话:13946393222(杨警官)

13946358388(张警官)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穆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邮政编码:157599。

本通告由穆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穆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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