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行为,确保公益文化服务宗旨与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穆棱市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穆棱市八面通镇长征路126号。
第四条 本馆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本馆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六条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1万元。
第七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穆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八条 本馆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穆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馆的宗旨是保存、传承、传播人类文明成果和科学文化知识信息,提升公众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第十一条 本馆的主要职责是: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图书、报刊借阅和参考咨询等多功能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传递科学情报、促进社会教育和公民终身学习、提供文化娱乐等各种功能;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业务建设与发展,培训全市专业技术队伍,促进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展示穆棱人文资源、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十二条本馆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图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借阅工作;承担全市文化信息资源的建设与服务工作,建立基层文化信息传播网络,指导基层图书馆的建设并培训相关工作人员,推进全市图书馆学术研究与业务交流;承担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整理、修复和研究利用工作;推动、引导社会教育和公民终身学习、服务全民阅读。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本馆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
第十四条 本馆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馆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把方向、议大事、管全局的要求,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2)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性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3)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4)重大改革事项;(5)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6)重大项目安排;(7)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8)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9)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10)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11)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12)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规则: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党支部会议研究和决定单位重大问题,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支部会议,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领导人可以列席党支部会议。
第十六条 本馆的党务工作机构是党政综合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馆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提名或任免副馆长人选;
(三)批准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
(四)监督和考核各项工作;
(五)组织指导本馆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章程草案及修正案;
(六)本馆终止时,负责指导本馆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管理层
第十九条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党支部书记、副馆长组成,是本馆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馆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馆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馆馆长的产生方式为市委组织部任免;副馆长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党组委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
(二)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举办单位和上级组织部门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五)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本馆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六)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穆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馆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阅览室;
(二)电子阅览室;
(三)外借部;
(四)少儿阅览室;
(五)青年驿站;
(六)采编部;
(七)办公室。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本馆服务对象(下称“读者”)是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穆棱市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二十六条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读者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法对本馆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一)各服务点填写读者意见表;
(二)读者意见箱;
(三)网站、微信、微博留言;
(四)来信来函、电话;
(五)面谈。
第七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馆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馆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专人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二条本馆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馆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馆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一)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二)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捐赠方式参与境内公共图书馆建设。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本馆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穆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本单位年度报告,
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穆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并在“牡丹江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
(四)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本馆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馆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穆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本馆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四十六条章程修改案,经全体职工干部会议审议,报穆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查同意后,报穆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穆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经2021年4月9日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报穆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穆棱市图书馆登记事项的,以穆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穆棱市图书馆及穆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穆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穆棱市图书馆 穆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 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