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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穆棱市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24        文章来源:穆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浏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来访或者信息网络等方式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便民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文化市场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一)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溯期限的;

(二)大队已经受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大队职权范围的。

第五条法规科负责文化市场举报的接收、初审、分发、督办等工作。

第六条大队负责安排执法人员(两人一组)轮流值班接听举报电话0453-3126114。值班人员接到文化市场举报应填写《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在上班时间接到举报,须将《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交大队主要领导批示;在节假日、下班时间接到举报应立即向大队主要领导报告,并事后填写《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举报电话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原则上不能离足外出。

第七条一般情况的举报,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需立即到现场核查的,执法人员应尽快赶到现场。核查工作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核查结果、工作意见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第八条对需要移交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举报,填制《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其他职能部门。

第九条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举报,二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在《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上予以注明,但举报人联系不上的除外。

第十条对举报核查后要尽快回复举报人。对市委、市政府、上级部门、领导交办或者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举报,应按要求回复。

第十一条应妥善保管举报信息及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保管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第十二条举报办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十三条违反本规范的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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