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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21年04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发布时间:2021-04-15        文章来源:牡丹江市穆棱生态环境局        浏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04月15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04月15日-2021年04月19日(3 个工作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镇天然气利用

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牡穆环审(2021)06号

2021.04.15

一、审批决定全文

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穆棱分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由黑龙江环盛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镇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新建,建设地点穆棱镇,占地面积为264㎡,LNG瓶组站拟建于穆棱镇中心委, 建设内容为罩棚、调压计量撬、防撞柱及22个175L钢瓶,钢瓶总容积为3.85m³,最大储气能力为1800m³。配套建设中压管网总长度13.7km,管道为聚乙烯材质,埋地敷设,近期建设长度为7.3km,布置在镇区安庆路、政府路、山林城路及环城西路主路;远期建设长度为6.4km,以城区为中心,逐步向城区的各方向的主次干道发展,供气来源为牡丹江中燃LNG站(牡丹江中燃LNG站气源来自中石油京唐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通过LNG专用运输车进行运输。项目总投资3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万元。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1、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设置隔尘挡板,对易起尘施工材料及回填土实行遮挡或加盖苫布;严禁在大风天作业;厂区道路定期清理清扫。管道焊接在管沟内进行,分段焊接、分段组装。运输车辆产生的尾气和扬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放标准要求。运营期:检修时排放的天然气和系统超压放空天然气通过6m高放空立管排放,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现有防渗旱厕,由市政定期清掏外运堆肥;试压废水经临时防渗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和降尘等,不外排。运营期:LNG瓶组站为无人值守站,设置SCADA系统,对LNG瓶组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参数进行远程监测,无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产生。

3、落实噪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不施工;选用低噪音、低振动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对排放高强度噪音的施工机械设备应设置隔声或消音装置,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运营期:项目采用封闭车间、采购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施工期:项目施工废料部分可回收利用,剩余废料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施工期间在临时生活区设置垃圾箱,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清运。运营期:废滤芯由市政部门集中处置。

5、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时不设置临时堆土场,分层堆放剥离的表土及基础的临时挖方临时堆存于管道两侧。将表土堆放在指定地点,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用于回填,分层回填压实;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不得在施工作业带范围以外从事施工活动;采取边铺设管道边分层覆土的措施,减少裸地的暴露时间;施工结束后进行场地平整,及时恢复原地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该项目建设要切实落实报告表中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建设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1、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牡丹江市穆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穆棱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123609

通信地址:穆棱市人民办事中心六楼

邮编:15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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