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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21年03月0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发布时间:2021-03-09        文章来源:牡丹江市穆棱生态环境局        浏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03月0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03月09日-2021年03月11日(3 个工作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穆棱市昌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年产2000根水泥管、1500件水泥制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牡穆环审(2021)03号

2021.03.09

一、审批决定全文

穆棱市昌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由牡丹江智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2000根水泥管、1500件水泥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新建,建设地点穆棱市兴源镇新丰村,中心坐标:E:130.380295°,N:44.633162°,厂地租赁,占地面积 10000㎡,总建筑面积2600㎡,购置搅拌站、铲车、水泥罐车、叉车、悬辊机等设备,建设全封闭结构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000㎡,封闭式库房,建筑面积900㎡,危废暂存间,建筑面积10㎡,外购石子、砂子、水泥、钢筋为主要原料,建设2条生产线,年产水泥管2000根、水泥制品1500件(主要为化粪池或其他下水配套制品),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占0.65%。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1、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期产生的粉尘、废气、扬尘,夜间禁止施工。运营期:本项目生产期4月—6月,停产期看护用房采用电取暖;砂石料在全封闭库房堆存,不准在场内随意堆放;卸料和铲车装卸采用喷淋洒水措施;厂区四周建设2m高院墙,院墙上设置防风抑尘网。水泥管生产线物料输送、储存工序中产生粉尘,采取水泥罐车自配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罐顶排气筒排放;水泥制品生产线搅拌工序在生产车间内进行,搅拌机上方设置集气罩,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至布袋除尘器布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出。有组织、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和表3排放要求。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内设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运营期:生产用水为拌合和养护用水,生产用水除进入产品外,其余在养护期蒸发;设备及车辆冲洗用水用于厂区抑尘或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3、落实噪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屏蔽物。运营期:项目采用封闭车间、采购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及4类标准。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本项目员工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集中收集统一处理;养护废渣经破碎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生产用钢筋下脚料集中收集外售,机械使用的废机油属危险废物,在生产车间内设置危废暂存间,建筑面积10㎡,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危废间防渗措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 年修订)中渗透系数小于 1.0×10-10cm/s 的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建设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1、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牡丹江市穆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穆棱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123609

通信地址:穆棱市人民办事中心六楼

邮编:15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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