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警】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返回引导页
通知公告
关于穆棱市鑫龙沥青拌合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沥青拌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发布时间:2021-02-08        文章来源:牡丹江市穆棱生态环境局        浏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02月07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02月07日-2021年02月09日(3 个工作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穆棱市鑫龙沥青拌合有限公司

年产2万吨沥青拌料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牡穆环审(2021)02号

2021.02.07

一、审批决定全文

穆棱市鑫龙沥青拌合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由牡丹江智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穆棱市鑫龙沥青拌合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沥青拌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新建,建设地点穆棱市鑫龙建筑安装公司院内南侧厂区,主体工程新建生产加工区为冷料供给系统1条,内装冷料供给机、皮带输送机等。沥青储存罐采用导热油炉间接加热,燃料为轻质柴油。烘干加热提升系统1套,采用介质油炉烘干加热。筛分计量系统1套,采用全封闭措施。搅拌系统1套,内装搅拌器、沥青喷洒泵等。粉状物料存储在粉料仓内,顶部带滤筒式过滤除尘器,建筑面积48m3。石料堆场占地面积3500m2,粒石料仓500m2,桶装沥青库300m2,机修车间100m2。附属工程办公室、配电室、危废间依托原有。240t/h沥青混凝土生产线1条,产量2万吨/a,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占1.6%。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1、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现场周边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档,运输车辆加苫盖,对运输过程中落在路面上的泥士要及时清扫。运营期:沥青加热采用0.35MW/h导热油锅炉,产生烟气经8m高排气筒外排;烘干机内附介质油油管,油管内介质油加热器,燃料为轻质柴油。烘干干燥筒、搅拌楼、沥青罐烟气共用除尘系统,沥青罐烟气先经过活性炭吸附除味处理后,与干燥筒、搅拌楼一同经湿式喷淋+袋式除尘后经22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油锅炉标准。搅拌缸产生的沥青烟经活性炭除味后进主排风管道,污染物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粉仓产生粉状物料采取密闭措施,经过滤式除尘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石料在全封闭库房堆村,不准在场内随意堆放。卸料装车产生的沥青烟至少三面封闭,集气罩收集,产生的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四周设置废水收集沟,收集的施工废水经沉砂、除渣和隔油等预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运营期:除洗车和除尘外生产不用水,无工艺排水;职工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请环卫部门抽排;洗车废水沉淀池,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生产期较短,沥青冷凝废水用量较少,停产后水箱存水用于场地保湿降尘。

3、落实噪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屏蔽物。运营期: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产生的设备安装在室内,墙体采用吸声材料,隔声减振,产生的噪声北侧长征路35m范围内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它区域达到2类标准。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一般固废生活垃圾、机修油抹布和洗车沉淀池污泥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石料出售;滴洒地面的沥青收集后重新使用。危险废物废机油、齿轮油、废活性炭等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间,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产锅炉厂家定期更换并补充废导热油。

5、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厂区内物料堆场及生产加工区,采用地面硬化防渗处理;危废间为重点防渗区;防渗措施主要为基础层要求达到等效粘土防渗层Mb≥6.0m,或采用2mm的聚乙烯等人工材料,渗透系数K≤1×10-7cm/s;防渗措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 年修订)中渗透系数小于 1.0×10-10cm/s 的要求。如厂内设置油罐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防渗要求,事故池围堰超高0.5m以上。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建设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1、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牡丹江市穆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穆棱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123609

通信地址:穆棱市人民办事中心六楼

邮编:157599

【返回列表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