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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23年3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发布时间:2023-03-30        文章来源:牡丹江市穆棱生态环境局        浏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3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3日(3个工作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马桥河镇永安村西沟建筑用玄武岩石料矿01号采石场项目- 碎石加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牡穆环审(2023)6号

2023.3.30

一、穆棱交投物资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由黑龙江能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马桥河镇永安村西沟建筑用玄武岩石料矿01号采石场项目--碎石加工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地点穆棱市马桥河镇永安村西沟,地理坐标为130°34′43.430″、44°35′48.125″。建设内容为在厂区东侧,新建1条占地面积4100m2年加工104万吨的碎石生产线,产品规格分别为0-3mm、3-5mm、5-10mm、10-20mm、20-30mm、30-40mm;厂区西侧,修缮建筑面积500m2办公区;厂区北侧,新建占地面积20m2高2.5m容量200t的全封闭石粉罐;厂区东北侧(生产区西侧),新建占地面积200m2堆高5m容量1000m3的原石临时堆场;厂区西南侧(生产区西侧),新建占地面积200m2堆高5m容量1000m3的产品临时堆场;石粉罐西侧建设1座建筑面积20m2的危废暂存间。项目总投资4366.84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0.69%。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加强环保措施,施工场地扬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运营期:生产车间为半封闭,破碎筛分、输送机设备密闭,在破碎筛分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产生的粉尘统一经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 279-1996)二级标准中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放速率要求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筛分工段设置喷雾装置并定期对生产车间洒水降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石粉罐粉尘经1台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原石及产品运输采用封闭遮盖;露天原料临时堆场、产品临时堆场采用洒水降尘,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时间,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施工车辆行至村屯时减速慢行,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产噪设备底座安装减震垫,噪声较大设备采取封闭隔声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在运营期对各敏感点进行跟踪监测,预留环保资金,对超标敏感点采取噪声污染治理措施。

3.严格落实水污染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堆肥。运营期:初期雨水经截排水沟排入初期雨水池(100m3),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截流沟为梯形断面,长度450m)不外排;危险废物暂存间做好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施工期:建筑垃圾清运至市政部门指定地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运营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期外售综合利用;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至垃圾收集箱,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建设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牡丹江市穆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123609

通信地址:穆棱市长征路18号

邮编:157599

牡丹江市穆棱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0日

来源:牡丹江市穆棱生态环境局

撰稿:李海霞

校对:朱丽彦

一审:李海霞

二审:朱丽彦

三审:高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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