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规划计划前期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擅自建设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规划同意书审批本省暂停实施) |
(1%≤占河道宽度≤5%或20m2≤占河道面积≤100m2或1%≤占河道断面≤3%)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
限期责令改正、出具承诺书,到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查验 |
市、县 |
2 |
工程管理 |
擅自在蓄滞洪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10㎡≤占地面<20㎡并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2.《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1.列入年度监管检查计划。 2.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市、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