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jtj/2021-00006
- 分 类: 教育
- 发布机构: 穆棱市教育体育局
- 文 号:
- 发文日期: 2021-04-23
- 主题词:
- 时效: 现行有效
- 名 称: 穆棱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穆棱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下城子镇绥新路1号。
第四条 本单位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0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穆棱市教育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穆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是以育人培技为本,探索科学有效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市域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开办各种职业技术教育,为全市企业和社会各界培养、推荐合格的生产劳动者。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人才培养、技术推广、科技示范、信息服务、生产经营五个职业教育功能。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总支。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总支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研究如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体教职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适合职业教育要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2、讨论研究如何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研究决定全校建设与发展规划、研究学校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人事、重大财务决策及综合治理等有关全局性大事。
4、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管理、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向上级党委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工作。
5、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议事规则:
1、党总支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选拔任用干部等需要表决的重要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党总支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总支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总支会议的集体决定。
2、党总支书记临时出差不在时,一般不召开决定重大问题的党总支会议,特殊情况急需开会时,由党总支副书记召集,会后将情况及时向书记报告。
3、党总支集体做出的决定,通过分工负责制进行实施,党总支成员按所负责的工作贯彻执行党总支的决定,对执行情况,书记、副书记负有检查督促责任,党务办公室负责处理决定的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4、党总支会议议定事项或其他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外传达或公开发表的以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会议以外人员泄露。
5、要充分发挥党总支集体领导的作用。每位委员都要围绕党总支的工作中心,按照党总支的决定,认真负责,大胆工作,关心学校全局,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为党总支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党务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校长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党组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党组任免。
第二十二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穆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室、教务科、总务科、政教科、学生科、培训科、生产实习科。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
教务科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总务科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政教科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
学生科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培训科具体负责学校培训工作。
生产实习科具体负责学生实习就业工作。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志愿服务,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通过正当渠道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
(四)遵守专业规范,恪守专业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积极锻炼身体,努力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学生申诉书》。
(三)申诉委员会应自收到当事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一)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海内外各界人士、广大校友和校内教职员工可自愿为学校捐赠财物,不设定标准和最低金额。
(二)遵守法律法规,所有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三)捐赠财物和项目一律用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不准挪作他用。
(四)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如需改变捐赠财物的用途,需征得捐赠者同意;必要时,捐赠者可与学校签订捐赠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穆棱市人民政府网站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穆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并在“牡丹江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穆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穆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党总支委员(扩大)会议审议,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穆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穆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8日职工代表大会重新修订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涉及穆棱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登记事项的,以穆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穆棱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及穆棱市教育体育局。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穆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穆棱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穆棱市教育体育局
2021年 4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