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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zfb/2020-00008
  •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穆政办规〔2019〕2号
  • 发文日期:  2019-01-07
  • 主题词: 
  • 时效: 现行有效
  • 名 称:  穆政办规〔2019〕2号 关于印发穆棱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穆政办规〔2019〕2号 关于印发穆棱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9-01-07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穆政办规〔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穆棱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穆棱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穆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市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林业、市监、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疫情监测

畜牧、林业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的健康状况,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3.2 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及以上乡镇行政区内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 重大(II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内,1个及以上村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 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检查站发现外引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2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市政府按程序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 、应急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疫情发生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市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市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厂(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畜牧、林业等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应急诊断车辆和物资供应等保障工作。市财政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 技术保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严格按照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和送检等工作。必要时邀请省市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给予技术培训和支持。

6.5 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印发

(此文件即日起生效)

  
附件【关于印发穆棱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9-1-7.doc
相关链接: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穆棱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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