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zfb/2020-00008
- 分 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发文日期: 2018-11-13
- 主题词: 信贷
- 时效: 现行有效
- 名 称: 穆政办规〔2018〕26号 关于印发穆棱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穆政办规〔2018〕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穆棱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管理办法》经市政府6届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穆棱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穆棱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贴息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缓解贫困户生产资金短缺困难,依据根据《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39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机制的紧急通知》(黑财农〔2017〕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贴息资金来源、对象、标准与结算方式
第二条贴息资金来源。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从统筹使用财政资金中安排使用。
第三条贴息对象与贴息方式。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对象是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在明确扶贫责任和帮带机制并签定帮扶增收脱贫合同的前提下予以鼓励支持。
贴息方式为由经办银行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据实计算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不需借款人支付实际贷款利息,由市扶贫办、财政局和金融办履行相关报备等规定程序后,由受委托的合作金融单位拨付给经办银行的办法进行贴息。
第四条贴息标准与结算方式。
(一)贴息范围与标准。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额度不超过5万元,贴息标准按借款人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据实给予全额贴息。
(二)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为1-3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可连续贴息。
(三)贴息申请时间。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按季或年贴息,贴息申请时间为每个季末次月初或以年为周期申请贴息。
(四)贴息结算方式。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采取据实贴息的办法,经办银行根据每个季度内或年内借款人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计算贴息金额。
(五)贴息资金管理。市扶贫办协调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在经办银行开立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账户,并定期据实向市政府申请贴息资金,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贴息流程
第五条贴息流程。按照“经办银行代为申报,市人民银行核实,市扶贫办审定,市扶贫办、财政局和金融办委托的合作金融单位拨付到户”的工作程序对借款人实行贴息,将贴息资金分期通过银行转帐直补到经办银行。每个季末次月初或年末经办银行统一结息,市扶贫办、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和经办银行要集中或统一办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个季度或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审批工作。
1、经办银行代为申报。借款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由经办银行向市扶贫办提供需贴息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报告(说明贴息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贴息金额和转帐帐户),经市扶贫办核实相关情况后,经办银行将《穆棱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拨付申请报告》《穆棱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花名册》和贷款凭证等材料,经市人民银行报备、核实后,再由市扶贫办集中向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申报。
2、市级人民银行核实。市级人民银行对借款人贷款金额、贴息金额、利率等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3、市级扶贫部门审定。在人民银行核实的基础上,由市扶贫办对各经办银行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最终贴息对象名单和贴息额度,并由市扶贫办在本地相关网站公示。
4、委托合作金融单位拨付到经办银行。对审核通过的贴息对象,市扶贫办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申请报备后,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委托合作金融单位,通过转帐方式,将贴息资金直接转入经办银行帐户,并在经办银行汇入资金细目上标明“扶贫贷贴息”。履行投资分红责任的市场主体,应按《扶贫小额信贷投资分红四方协议书》要求,代贫困户按期向银行支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按季度测算市场主体应支付的分红金额(以《扶贫小额信贷投资分红四方协议书》约定的分红资金额度为准)并告知乡镇,由各乡镇负责监督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将分红资金落入贷款人“一卡(折)通”帐户,汇入资金细目需标明“扶贫贷分红”。履行投资分红责任的市场主体,其分红责任落实情况将纳入征信管理,若连续两个季度未履行分红责任,经办银行将按《扶贫小额信贷投资分红四方协议》相关规定终止协议并提前收贷,市场主体如不能及时偿还贫困户投资的扶贫小额信贷本息,将被列为“失信企业”。
第四章贴息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由市扶贫办、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和经办银行等部门参与的扶贫小额信贷审批协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组织实施工作。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监测和指导服务,负责贷款对象的核准、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
市人民银行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金额、贴息金额、贷款利率等相关数据进行核实。
各经办银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和本息回收,代借款人办理贴息申请手续。
第七条加强监督管理。市扶贫办要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乡镇、经办银行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跟踪指导。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是否到村到户。
2、纳入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属实、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资料,套取、骗取贴息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
4、贴息资金是否通过转帐方式直补到经办银行。
5、是否存在贴息资金滞留现象。
6、投资分红模式中,企业对贫困户的分红资金是否通过“一卡(折)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八条对违反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贪污扶贫贴息资金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人民银行和各经办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的贴息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