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黑龙江省城市道路占用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建城[2017]1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的规定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对穆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进行了核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的含义。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收费主体、范围和对象。我市城市道路占用费由穆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三、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护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收费范围。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它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未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的,需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占道收费按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相关规定办理。
四、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及市区道路等级分类详见附表。
五、穆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收取的道路占用费要全部缴入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根据履行职能需要,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六、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接受发改、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26年2月28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原《穆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穆棱市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穆价联规[2018]1号)同时废止。
穆棱市发展和改革局 穆棱市财政局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撰稿:高磊
校对:宋玉英
一审:张兴春
二审:宋玉英
三审:王伟